老人下公交后被电动车撞成植物人 下客区无缓冲

  现年83岁的常州老人邹高雁已经昏迷三年有余。

  2013年,邹高雁下公交车后横穿非机动车道时被电动车撞倒,成为植物人。由于出事站点的公交下客区没有任何缓冲措施,老人直接下在非机动车道上,因此,邹高雁家属认为公交公司站点设置不合理,应负有主要责任,要求全额赔偿邹的医疗费用。

  2014年,他们将常州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认定,被告让原告在豁口处下车只是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因素之一。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证据不足。2016年3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邹家诉讼请求。

  下车后两秒遭后方电动车撞击

  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3年7月7日上午7点26分,在新北区通江路凤凰大酒店门口公交站台处,乘坐33路公交车的邹高雁在后门下车,由西向东穿过非机动车道时,遇到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沿通江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被该电动车撞倒。

  经交警部门调查,邹高雁在没有过街设施的道路上横穿马路,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马某某在行经公交站台时则疏于观察。

  交警部门认定,邹高雁和马某某共同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应分别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记者从邹高雁所乘公交车的监控视频看到,当天早晨7点26分38秒时,邹高雁下车后即往车头方面走去,26分40秒时被身后一辆飞驰而过的电动车撞倒。

  上述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通江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有交通护栏分隔,事发公交站台处的隔离护栏有一豁口,用于公交车下客。

  邹高雁亲属提供的事故现场图片佐证了这一点。护栏的存在,使得公交车无法靠到路边下客,乘客下车后必须立即横穿过非机动车道,才能到达路边的人行道上。

  法院不支持公交集团全额赔偿

  事故发生后,邹高雁被鉴定为呈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在邹高雁家人看来,常州市公交公司和这件事脱不了干系。他们认为,若非乘客下车后要立即穿过非机动车道才能到路边,邹高雁根本不可能出事。

  2014年,他们将常州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上,没有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属于违约,应赔偿原告医疗费57万余元。

  被告常州市公交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已作出认定,事故责任由原告和肇事者马某某共同承担,被告车辆停靠到站,不存在违约。而且,根据凤凰大酒店站点的实际情况,公交车只能停在机动车道,“正常人都应该明知”。

  被告提出,从原告老年卡的刷卡记录可知,原告经常乘坐33路公交车,对站台的情况应当是清楚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现有的站台周围布局使得乘客不得不穿过非机动车道,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被告常州市公交公司以客观存在作为公示方式,认为乘客乘车就接受了这一状态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但是,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让原告在豁口处下车只是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因素之一。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证据不足。

  2016年3月,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邹高雁家人的诉讼请求。

  近日,邹高雁的爱人袁女士告诉记者,从2013年出事到现在,邹高雁的医疗费已经花去近百万元。袁女士坚持认为,是公交车停靠方式的不合理导致了邹高雁被撞。他们将依法进行上诉。

  下客区无缓冲措施被指不合理

  邹高雁的辩护律师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公交公司并非没有责任,法院也已经承认了站台布局存在安全风险。

  “如果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不该全责,那么应该指出公交公司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而不是一概驳回”,该辩护律师表示。

  公交车如何避开和非机动车的冲突安全靠站,乘客又如何避开和非机动车的冲突安全到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重要课题。

  南京市乘客委员会主任胡乐涛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本案中,乘客下公交车后立马要穿行非机动车道,肯定是存在安全隐患的。

  但是,要想彻底消除乘客下车后要经过非机动车道这一安全隐患,非常困难。胡乐涛表示,相比之下,公交车开进非机动车道靠边停车下客的方式,安全风险会更大。

  10月9日,常州市公交公司负责站点、站台设置工作的宋科长向澎湃新闻表示,相对来说,港湾式站台的安全性要更高,但事发站点属于老旧道路,凭现有条件暂时无法进行改造,需要一个过程。

  宋科长表示,接下来他们会努力推动对类似事发公交站点的改造,增加公交站台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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