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为“老赖”有什么后果?

  10月14日讯  日前,通州法院发布2016年度第三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对象包括两家单位、52名个人,执行标的最多金额达500多万元,最少的仅600元。

  不履行赡养费义务被曝光

  执行标的为600元的案件为一起赡养案件。今年81岁的曹老太共养育了5个子女。等含辛茹苦把这五个子女拉扯大并成家立业后,曹老太年事已高,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而子女们却为赡养费问题发生了争执。无奈之下,曹老太于2011年一纸诉状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判决原告曹老太从2011年4月起所需的赡养生活费,由五个子女每月支付400元,其中被告人季某每月应给付100元,所需的医药费由五个子女各负担五分之一。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季某总是不自觉支付赡养费。2016年1月,因季某未自觉履行2015年下半年的600元生活费,曹老太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季某外出打工长期在外,法院多次上门执行,均未能联系到季某本人,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季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配合履行探视权被曝光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陆某于2004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4月生育一子,取名小烽。婚后没几年时间,张某与陆某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无奈之下,两人领取了离婚证。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儿子小烽随父亲陆某生活,母亲张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

  虽然离婚时约定小烽随父亲生活,但离婚后一段时间,小烽一直随母亲生活。2014年4月,陆某将小烽接回自己身边抚养。张某时常去探望儿子,双方又产生新的矛盾。张某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婚生子小烽由原告张某抚养,并由被告陆某支付抚养费。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烽仍随陆某共同生活,陆某自愿负担小烽今后至独立生活时止的全部抚养费用;陆某支付张某2009年7月至2014年4月小烽的抚养费用20000元。为避免双方在探视方式上产生纠纷,法院民事调解书对张某的具体探视日期等进行明确。

  调解协议生效后,陆某却不配合张某行使探视权。2015年2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官做工作,陆某将儿子带到法院执行局,张某方得见到儿子一面。2016年暑假,张某要求按调解书将儿子接回家短暂居住,又遭到陆某拒绝。张某无奈之下只得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因陆某与家人长年在外打工,承办法官多次查找陆某未果,与陆某电话联系,陆某竟不再接听法官的电话。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陆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纳入失信名单将受信用惩戒

  总有那么一部分人欠了钱喜欢“拖”或“赖”,哪怕被告上法院仍是恶习难改。对此,早在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专门针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通州法院执行局局长顾慧华介绍,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相当于向全社会宣布这个人是不诚信的“老赖”。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

  “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加大曝光力度,详尽老赖信息,除依法进行失信曝光外,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将继续强制执行,并视情况采取拘留、罚款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力争缓解执行难问题,通过各种渠道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顾慧华说。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雉水网 » 被列为“老赖”有什么后果?
分享到: 更多 (0)

新如皋 更专业 更方便

联系我们新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