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轿车频繁出入宾馆消费,明明自己手中有现金两万元,但就是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孙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向同学高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约定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高某多次向被告人孙某索要借款未果,遂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人孙某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高某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强制执行,宿城区法院立案执行, 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告人孙某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后被告人孙某拒不归还欠款,并在此期间内多次入住宾馆消费。
经调查发现,证人范某证实2014至2015年孙某经常到其经营的宾馆开房,印象中有7.8次左右,看起来比较有钱,经常开一别克轿车;证人张某证实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孙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开房,大约有20次,住宿的时候都会买20元左右的香烟;证人刘某证实2012-2013年孙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开房,一个月能开3.4次,基本上每次开房拿一包不是中华烟就是大苏烟,掏钱时手里一沓钱。归案后,被告人孙某供认自己当时手里有两万元钱,法院判决后因高某说要治死自己,所以就没有给高某钱。据此可知,孙某频繁入驻宾馆,有一定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并于2016年3月16日将孙某抓获归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作出上述判决。(朱来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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