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海事局原处长陈某涉嫌杀死情人一案,并未因法院的无罪判决宣告结束,昨日9时,死者家属一方状告陈某的民事索赔案在五华区法院西站法庭开庭审理。明知刑事案件被判无罪,受害方为何还要坚持民事维权诉讼,索赔81万余元呢?
回顾:他涉嫌杀害情人证据不足判无罪
2012年,胡女士突然失踪,家人立即报警。随后,胡女士尸体在寻甸县红色庄园内的一个深坑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云南省海事局原处长陈某成了杀害胡女士的犯罪嫌疑人。
案发两年后,昆明市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3月8日深夜,陈某在家用钝器将穿着睡衣的胡女士杀死。第二天,他开着车将其尸体拉到寻甸县红色庄园——他住所后的地方掩埋。当天,他拿着胡女士的手机给自己发了信息,称遇到多年的朋友要去吃饭不回家。电信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胡女士的短信是从海事局发送的。此外,陈某所在单位的监控视频显示,陈某当时在办公室,而胡女士当时已死亡,不可能发短信。此外,在红色庄园内挖出的尸体,由胶带层层包裹,警方在包裹的胶带上发现了陈某的带有胡某血迹的指纹。多组证据证明,陈某涉嫌故意杀人。
到案后,陈某否认杀害胡女士,从而也导致本案成为“零口供”的公诉案件。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某故意杀人,现有证据仅证明被告人接触过被害人,并在胶带上留下指纹,并不能形成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
去年5月19日,昆明中院一审判决陈某无罪。随后,云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15年11月2日,云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书,准许省检察院撤回抗诉。
原告:索赔81万余元有一定法理基础
让外界不解的是,此案刑事判决已尘埃落定,为何受害方如今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呢?对此,受害方家属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解释说,其实本案刑事部分在昆明中院开庭审理的时候,他们就提出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于是他们决定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今年5月20日,被害人胡女士的母亲等家属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被无罪释放的陈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79万余元,并索赔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代晨坦言,虽然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法院判决无罪了,但对于胡女士一家而言,确实有冤屈,刑事案件已经无法走下去,只能通过民事案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根据立案登记制度,会进行立案。在代晨看来,这样索赔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所以还是坚持提出了民事诉讼。
被告:刑事上已认定无罪民事赔偿证据不足
昨天的庭审中,被告本人并未出庭应诉。面对受害方的诉讼,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杀害了胡女士,胡女士的死亡结果也与被告人没有关系。况且,在刑事部分本案被告人已经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无罪。说明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胡女士的行为,原告方提出民事赔偿证据不足。
经过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法理基础是什么?
律师代晨说,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更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排除合理的怀疑。而民事案件它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个事实存在。这就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差异所在。所以才会有本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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