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法官被控滥用职权:将巨额财产估为0元拍卖

  11月1日上午,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原法官史邵宁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一案。

  南海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史邵宁在其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承办的一起执行案中,故意违反执行程序,使一民企持有的40%股权被估价0元,而后低价拍卖,造成该企业巨额损失。该案曾被广东省检察院列为“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该案中受害企业的一名代理律师旁听了庭审。11月1日下午,他告诉澎湃新闻,史邵宁否认有罪,称只是在工作中存在失误。法院未当庭宣判。

  起诉书还显示,除史邵宁外,时任龙岗区法院执行科科长廖建南也曾介入此案。起诉书披露,廖建南与上述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企业的老板彭伟苗系朋友关系,他曾受彭的请托,要求史邵宁帮忙加快执行进度。史邵宁因此得到了彭伟苗送其的一瓶酒、两条烟和一盒茶叶。此外,史邵宁还曾通过廖建南找到彭伟苗,为其亲戚安排了工作。

  澎湃新闻查询龙岗区法院官网显示,廖建南于2013年1月被选为机关党委副书记。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称,目前廖建南仍在法院工作,并称其职务“应该没变”。就廖建南是否曾接受调查一事,该工作人员婉拒了澎湃新闻的采访。

  法院执行科科长居间说情

  该案源于两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南海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07年3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伟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伟发公司”)与浙江义乌市商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商都公司”)合资,承租深圳富尔达有限公司位于深圳龙岗区龙岗街道的两栋厂房,组建深圳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义乌公司”),深圳伟发公司占股60%,浙江商都公司占股40%。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遂提请仲裁与反仲裁。2010年5月17日,深圳仲裁委裁决,浙江商都公司应支付深圳伟发公司违约金等共762.3507万元。随后,深圳伟发公司以浙江商公司都未履行裁决为由,向深圳市南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6月29日,深圳伟发向龙岗区法院申请查封并拍卖浙江商都持有的深圳义乌公司40%股权。当天,龙岗区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执行法官为史邵宁。第二天,史邵宁以合议庭名义裁定,查封浙江商都公司持有的深圳义乌公司40%股权。

  深圳伟发公司老板是彭伟苗,此前便与史邵宁相识。史邵宁案的起诉书显示,时任龙岗区法院执行科科长的廖建南与彭伟苗系朋友关系,2009年4月,史邵宁曾通过廖建南找到彭伟苗帮忙,将其妻子的妹妹安排到深圳义乌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5月离职。在龙岗法院执行局对上述执行案立案后,廖建南曾受彭伟苗的请托,要求史邵宁帮忙加快执行进度。2011年春节前,彭伟苗到龙岗区法院找到廖建南、史邵宁,其间送了史邵宁一瓶酒、两条烟和一盒茶叶。

  以失效地址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上述执行案件执行期间,史邵宁涉嫌在多个环节违反相关规定。

  起诉书指控,2010年7月,史邵宁在向浙江商都公司寄送龙岗区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时,回避了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商都公司)在卷宗中写明的有效联系方式,反而向其已经失效的地址进行了邮寄,草率认定被执行人浙江商都公司“下落不明”,导致浙江商都公司从始至终被排除在执行环节外。

  此后,法院办案人员错误地排除龙岗法院通过摇珠选定的评估机构,将上述40%股权直接交由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国众联公司)进行评估。

  起诉书显示,在评估过程中,为加快进度,史邵宁将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进行评估。其间,深圳伟发公司法人彭伟苗多次私下找到评估人员,希望加快进度并给予关照。评估公司国众联公司采用了最不利于浙江商都公司的“成本法”进行评估,从而忽略了公司商铺租金人民币7300万的未结算业务,评估结论为公司资金额度为-2000多万元。但评估人以特别条款注明了未结算业务,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起诉书载明,史邵宁为了加快进度,违反相关规定,于2011年1月17日决定以10万元(含委托评估费)起叫价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40%股权进行拍卖。

  不过,股权评估报告直到2天后的1月20日才出具,最终认定浙江商都公司的股权价值为0元。史邵宁未理会上述特别条款,采纳评估报告继续执行。

  滥用职权致民企损失巨大

  起诉书显示,上述评估报告出具的当天,史邵宁将评估报告结论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限令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商都公司10日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将依法进行拍卖40%股权。而根据民诉法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公告起60日才视为送达。

  在未到送达日期的情况下,2011年2月10日,史邵宁作出拍卖上述40%股权的裁定,并再次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再一次在未到送达日期的情况下,同年2月18日,浙江商都公司的股权被以330万元的价格拍卖。

  上述股权被拍卖之后,又经多人转手操作,最终使得上述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深圳伟发公司获利。起诉书写明,2011年2月18日,杨志群以330万元竞得该股权;同年2月23日,史邵宁裁定经拍卖股权转让;同年3月14日,廖国军(深圳义乌公司总经理)以虚假出资的方式购得杨志群40%股权;同年4月6日,通过增资扩股以及虚假出资,深圳伟发公司、彭伟苗以及深圳伟发公司原诉讼代理人梁赤占股达到94%。

  起诉书显示,浙江商都公司被排除在整个执行环节之外,对该公司利益关系较大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均被剥夺,导致浙江商都公司持有的深圳义乌公司40%股权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卖转让,造成其重大的经济损失。经鉴定,截至2015年4月30日,浙江商都公司丧失的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45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史邵宁无视国家法律,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不履行法定执行指责,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史邵宁刑事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负责该案的黄姓法官称,史邵宁不承认检察机关的相关指控,法院未当庭宣判。(记者 宋蒋萱 实习生 马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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