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网上银行账户,转移他人账内现金,依法应受刑事处罚。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蔡某在某处无意中偷看到受害人丁某手机上财付通(一种在线支付平台,帮助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双方提供支付和收款服务)账户及密码,随及回自己住处利用已经掌握的账户和密码,以转账方式秘密窃取丁某财付通账号内一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条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孙菁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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