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9人相约捕鱼1人溺亡 一审判定8人承担二成责任

  新如皋消息: 10月31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就9人相约钓鱼、一人溺水身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同行人员担责二成,共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合计227667.5元,即每人赔偿28458.44元。

  2015年9月的一天,张某与赵某、王某等8人相约,一同前往如东县某河港钓鱼,因没有钓到鱼,大伙临时决定买粘网下河捞鱼,由会游泳的张某、赵某等人下河撒网。捕鱼过程中,张某意外溺水身亡。

  2015年11月,张某家属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赵某等8名同行人员未对张某尽到相互照顾和救助的义务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张某及8名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下河捞鱼存在的危险,但无任何安全防范意识,事发后未能及时有效营救张某,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及张某死亡均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原告主张各被告赔偿其中20%的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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