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居然时时不忘经营自己的“生意”,向毒友推销毒品,并在拘留期满后,大肆进行贩毒活动。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其构成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男子成某系湖南省人,曾因二次吸毒,被公安机关罚款、行政拘留。2014年9月,成某因吸毒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关押在南通市戒毒所。在戒毒所被拘留期间,成某结识了同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顾某。成某遂将顾某发展为“客户”,称出去后能够搞到低价冰毒,可以卖点给顾某。顾某也是个瘾君子,两人遂互相留下联系方式。
2014年10月,成某和顾某先后走出戒毒所。数天后,两人通过电话联系,约定了毒品交易地点。当月,在南通三号桥桥北,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顾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第一次交易成功后,顾某吸食后认为货是正品。2014年10月的一天,顾某介绍朋友从成某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5克,支付了人民币1500元。2014年11月份的一天,顾某购买的毒品已所剩不多,电话联系成某“订货”,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在南通市汽车站附近向顾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由于“生意火爆”,成某手头的存货已不多,遂联系湖南的上线,并通过银行汇去6700元毒资。而其上线则与其约定通过长途汽车托运电取暖器的方式,将毒品藏在电取暖器内带到南通。2014年11月29日,成某电话联系由湖南省靖州县开往南通市的长途汽车司机唐某准备取电取暖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电取暖器发现毒品96.74克,经检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1%。随后,侦查人员又在成某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易家桥新村的租住地进行搜查,搜得毒品0.2克及电子秤等物。(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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