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王某因车祸受伤,为索赔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双方争议之处在于王某个体养殖户的身份,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误工费?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者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共计9万余元,有效的维护了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年近70,虽是一名天生脊柱弯曲的残疾人,但身体健朗,长期从事养殖业。去年7月,王某驾驶着残疾车沿南山路行驶中,被刘某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撞倒,该起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54天,自己垫付医疗费2000余元,尚欠医院医疗费2万余元。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他因车祸致四根肋骨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因此,王某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润州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王某系残疾人,为其开通了“司法助残”的绿色通道,更主动将该案庭审安排到市残联的残疾人专用法庭,旁听的除了残联工作人员,还有闻名而来的残疾人群众。
当天的庭审,肇事者刘某未到庭。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计算;王某作为养殖业个体工商户,交通事故不必然导致其误工费的产生。
王某向法庭提供了个体养殖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证明自己多年来一直持续经营。
[法官释法]
2006年7月1日《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本案中的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结合肇事双方的事故责任,应当由被告刘某赔偿。由于肇事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故结合商业三责险合同,扣除20%的免赔率。
对于原、被告争议较大的误工费,法官庭审后专程至王某个体养殖场了解经营收入情况,结合王某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确认王某系从事养殖经营的个体业主,依法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畜牧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988元的标准,支持刘某18078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刘某赔偿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合计9万余元。 (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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