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捕国家保护动物野鸭被边防民警抓获

  11月22日,盐城边防支队王港边防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辖区某虾塘内非法狩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鸭子。王港边防派出所的边防民警经过周密部署,迅速出击突袭了狩猎窝点一举抓获“三口之家”捕猎者,成功捣毁了一个非法狩猎窝点,收缴了16只“媒鸭子”20只野鸭子和一辆轿车(其中有绿颈鸭和赤麻鸭),捣毁了10张捕猎网具。

  据犯罪嫌疑人陈某(女性)交代:该“三口之家”捕猎者系连云港灌云人,丈夫姓周,儿子原本在外地做保安,夫妻二人长年居住在大丰区草庙某村从事滩涂“挖沙蚕”劳动,近年来由于沙蚕行情不好他们就凭借对海边的“别样”熟悉想起了另类的“生财之道”捕野鸭子。经人介绍他们以每只50元的价格买来18只“媒鸭子”,找到养虾子熟人李某(化名)承租了他的虾塘做起了捕捉野鸭子的生意,从今年的9月份起就开始了捕捉野鸭子的生意,直至被我边防民警抓获时,在不足30天内已捕获近40只野鸭子,以每只60元的价格卖给收货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按照法律法规以上的“三口之家”捕猎者已经构成犯罪,在边防民警问及非法狩猎是否犯法时陈某未加思索就说犯法,再问及她儿子为啥不工作而跟她们一起非法狩猎时她说:儿子小,儿媳在家要照料小孩,怕儿子在外做违法的事情不放心就叫他回家,难道非法狩猎不犯法?!

  现这三口之家对非法狩猎供认不讳,等待他(她)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目前,野鸭己放飞大自然,此案还在进一步深挖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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