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主违约私自过户 挂靠公司索赔获支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物资运输的需求大大增加,道路运输市场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大量的个体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多通过签订挂靠合同的形式挂靠在大型物流企业之下。对于挂靠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挂靠车主违反挂靠合同约定将未到挂靠期限车辆私自过户到另一家运输公司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挂靠公司要求该车主赔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陈某与我市某物流公司签订营运车辆挂靠合同书一份,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挂靠到物流公司经营;陈某每年向物流公司交纳管理服务费一千元,挂靠期限为五年。挂靠期间陈某如需转让车辆的须提前通知物流公司,取得物流公司同意。如有一方违约需按每年两千元的标准赔偿违约金。今年4月,陈某至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将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另一家运输公司名下。

    物流公司遂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陈某擅自将挂靠车辆过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一万元。陈某辩称其过户行为获得了物流公司的同意,但未能提供物流公司同意其过户的直接证据。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没有经过物流公司同意过户车辆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双方合同已履行一年,未履行期限为四年,遂一审判决陈某支付违约金八千元。 (陈五建 朱陈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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