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走万元电缆线 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12月6日下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盗电缆的案件,这次的庭审由该院和镇江广播电视台二套合作,将整个案件审理情况真实有效地现场直播给广大电视观众,《一起镇江》App同步网络直播。

    下午两点整,赵某、仝某、钱某、朱某四名被告人在法警的看押下进入被告席。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中、下旬,四被告人在润州区金山湖塔路,采取撬井盖、砸水泥、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四次,窃得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7段,共计224米,价值人民币10653元,其中被告人赵某、仝某、钱某参与了全部4次,朱某参与了2次。

    公诉机关认为,四名被告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重要后果,其行为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四个人的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审判长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四名被告人逐个进行发问。四名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服。“偷盗之前电缆已经坏了,没有在使用中。”四名被告人辩称自己不懂法,也不知道什么是公共安全,不应该指控自己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应该是盗窃罪。

    “两个人剪,两个人望风,一般是钱某和朱某一起望风,我和仝某剪,四个人一起拖。拖出来之后,剥皮卖了。因为没有工作,没钱用,所以去偷电缆线。”主犯赵某在法庭上陈述偷盗过程,承认偷电缆线是他提议的,使用的工具是老虎钳。

    四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始终认为,因为电缆线路已经破坏,路灯是不亮的,故他们只构成普通的盗窃罪。

    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展开激烈的辩论。第四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经过合议庭庭后合议,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仝某、钱某、朱某采取破坏手段盗窃使用中的路灯电缆,数额较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以刑法处罚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予以惩处。故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仝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钱某、朱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依照法律规定,对四名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对所得的赃款继续进行追缴。(润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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