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说法爬上原料罐 遭拘留后起诉公安被驳回

    因为与单位发生工作纠纷,工人施某一气之下爬上了单位20多米高的原料罐以自杀相威胁,直至单位领导满足其要求。事后,公安机关对施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施某又以处罚过重为由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11月30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施某的诉讼请求。

    施某就职于南通市开发区某化工企业,因为在车间抽烟遭到公司处罚,施某一直想与公司领导进一步协商,但未能得到实质解决。心存不满的施某遂于今年4月14日上午攀爬至车间外高达20多米的化工原料罐顶部,并拨打110报警声称有人要自杀,要求单位与其协商职务问题。开发区公安分局随即派员出警,对施某进行劝阻。开发区消防中队也派出消防车辆到达现场准备对施某实施救援。但施某拒不接受劝说,在僵持近三个小时后,出于对施某的人身安全考虑,公司领导答应了施某提出的要求,施某方才从原料罐顶部离开。后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施某立案调查,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而施某认为,其已与单位达成和解,事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且其行为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损失及影响,开发区公安分局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过重,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施某对其为达自身目的,以攀爬公司原料罐相威胁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关键在于被告以此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是否适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致使工作、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施某擅自爬到所在单位厂区内二十多米高的原料罐顶部,将自己处于危险境地。这一危险举动势必导致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对这一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扰乱了原本有序的生产、管理秩序。该事件在职工中也必然引发议论和不良影响,对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破坏。同时,施某的这一行为也给社会管理带来极大的隐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综合施某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被告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施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并作出拘留五日的决定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通过劳动、司法等部门,采取合法方式理性维权。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跳楼、自杀等过激方式处理,不仅扰乱了单位及社会公共秩序,需要受到法律处罚,同时也严重危及了自身安全,做法实在不可取。 (缪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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