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偷排工业废酸污染环境 公司及负责人被判双罚

  1月13日讯  为谋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张某将其负责的五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长期通过储酸池下面的阀门私设管道偷排至下水管道中,流入河流,最终被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而案发。12日,记者获悉,如皋市人民法院就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公开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张某作为实际出资控制人于2005年成立了五金公司,主营金属拉丝加工、销售。2008年,张某将五金公司搬迁至海门万众工业园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使用铝箔酸对铁丝进行酸洗除锈产生的废酸,通过储酸池下面的阀门私设管道偷排至下水管道中,最终流入外环境。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私自排放废酸计80吨,严重污染环境。2015年海门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排污行为,被告人张某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五金公司从事拉丝加工作业时,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张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五金公司及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五金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表示服判,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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