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烧死情夫
女子烧死情夫
被打后觉得丢脸,她竟放火报复
盛某,1989年出生,高邮菱塘人。2016年起,盛某与同乡五保户黄老汉(殁年70岁)相识,并交往密切。同年9月13日中午,盛某在黄老汉家中吃饭、饮酒。期间,两人因经济纠葛等问题发生争执,盛某被黄老汉摔掼至肘部、膝关节部位碰擦伤。当天下午,民警闻讯赶来处理此纠纷。其间,盛某认为,自己被黄老汉殴打,很丢脸,心生愤恨,趁人不备,拿走了黄老汉家中灶台上的一盒火柴,后扬言要放火教训黄老汉。
当晚9点左右,盛某再次来到黄老汉住处交涉,因黄老汉拒不开门,引发盛某不满。尽管知道黄老汉在屋内休息,盛某仍点燃门外墙角垃圾堆里的胶布放火,至火势渐大,逃离现场。
当晚9点30分,高邮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接警后,赶赴现场,至次日0时10分,大火被扑灭,火灾造成黄老汉死亡。
归案后,盛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黄老汉系生前被烧死。经司法鉴定,盛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
因犯故意杀人罪,女子获刑12年
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起,盛某与黄某建立并保持情人关系。庭审中,盛某的辩护人提出,应当以放火罪追究盛某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对案发起因有一定过错,建议判处盛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原因是,法院认为,盛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遭对方殴打后心生愤恨,即偷拿走被害人家中火柴,伺机放火报复被害人,并非是针对不特定的他人及公共安全;盛某明知被害人在屋内,仍在门外放火,直至看到火势变大才离开现场,其间,她明知被害人没有从着火的屋内出来,也没有呼救,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综合案发地点的环境等因素,法院认为,盛某采用放火手段杀害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法院认为,盛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已经民警出警劝解盛某离开,但盛某仍心存怨愤,放火报复,因此,不能认定被害人对案发起因存在过错。
鉴于盛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该案系双方生活琐事矛盾引发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