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李强书记:您好!
现向您举报南通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张某,在担任原南通市某总公司(正处级、南通市直属国有企业)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之便,指使他人用公款走私象牙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2002年12月,张某为了在改制后占有南通市某总公司的国有股权和顺利担任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董事长,指使该公司津巴布韦项目部经理凌某,用公款在津巴布韦非法购买了 2 根非洲大象原牙 15 公斤和象牙制品 6.8 公斤,价值人民币 90 万余元,企图用于贿赂政府改制官员和资产评估公司人员。
2003 年1月,张某指使津巴布韦项目部徐某、周某将走私的象牙和象牙制品携带回国,在上海虹桥机场被上海海关当场查获没收。事发后,张某指使该公司海外分公司吴某到上海海关送礼疏通关系,吴某给查办人员送礼金 3000 元人民币后,此案被免予处罚。
2004 年 1 月,原上海海关经办人员因其他犯罪案发,供出了收受张某走私象牙贿赂3000元的事实,牵出了走私象牙案,被以走私罪移交上海缉私法院立案重审,徐某、周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案发后,张某为了掩盖罪行,立即指派该公司海外分公司杜明赴上海疏通关系。杜某通过在上海外办做工程的老板介绍,认识了上海市外办副主任管某。经商谈,管某提出要 8 万元摆平此事。杜某经该公司海外分公司总经理焦某请示张某后,同意支付给管某人民币 8 万元好处费。后在管某的操作下,徐某、周某被取保候审,并免予起诉,张某作为直接指使走私的主犯也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事成后,管某收受贿赂 2 万元现金,并接受招待宴请近 5 万元。张某因指使他人走私象牙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 万元。
张某指使他人走私象牙的犯罪行为暴露后,他害怕被人举报,先后收买经办人和知情人,于 2013 年 3 月 20 日与知情人杜明签订保密协议,企图掩盖犯罪行为。
我们于 2013 年 8 月,实名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张某走私象牙犯罪的事实,省检察院批示南通市检察院查办,而南通市检察院在拖延了两年之后才查办此案。
南通市检察院在查办张某走私象牙犯罪案件中,明知犯罪事实存在,却听信张某编造的假口供,至今包庇不立案,帮助张某逃避法律处罚。
张某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相关规定,指使他人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以上举报,请您批示查办,并严查南通市检察院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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