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疟疾”要求认定工伤 诉讼未果被驳回

    新如皋消息:6月12日电(商晶晶) 2012年7月6日,原告蔡某至第三人海门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哥拉社会住房项目”从事泥工工作。2014年3月27日,原告以“疟疾频繁发作、身体不适”为由向所在项目部提出回国申请。回国后,原告向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海门市人社局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蔡光春不服,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被第三人指派至安哥拉从事建筑工作期间被蚊虫叮咬。并非是疟疾,与职业病也无关。而原告就其陈述的“全身无力,无法从事相应工作”并未能够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故原告应对其主张的受到事故伤害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均有相应的规定。被蚊虫叮咬属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无论采取什么防护措施,被蚊虫叮咬都在所难免,如因“被蚊虫叮咬”而受到伤害或患上职业病则另当别论。通过本案告知需申请工伤认定的群体,要实现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其次还要提供收集相应的诊断资料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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