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审判新闻发布会
新如皋消息:6月6日电(苏成轩)为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环境资源的自觉性,在6月5日第45个“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第2个环境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发布涉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耿辉院长在洪泽湖召开座谈会
据悉,近年来,宿城法院积极参与“生态宿迁”建设,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和震慑污染环境、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林木等涉环境资源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存权益,取得了积极成效。2015年6月以来,宿城法院共受理全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89件290人,其中污染环境19件23人,非法狩猎146件20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18件39人,盗伐林木3件5人,其他3件15人。
耿辉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巡回法庭审理一起生态案件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
【案情】2015年7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陈某明知周某、韩某等人向其出售的野生青蛙系他人非法猎捕,仍在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果园3组其承租的冷库加工厂内予以收购。2015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车内查获其欲收购的野生青蛙约320斤计3985只,后又在被告人陈某承租的厂房内查获已收购的野生青蛙约3100余斤计39465只(其中已死亡4465只)。经鉴定,被查获的野生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
【审判】被告人陈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被查获的活体青蛙均被放生且在本案审理阶段缴纳生态修复资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可见,购买野生动物达到一定数量会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野生动物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教育、历史、文化等价值,其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生态系统中,生物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共同维系着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野生动物一旦减少,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要遭到破坏。值得警醒的是物种一旦消失就不可复生,人类就永远失去这些基因。随着野生动物物种的大量消失,已逐步引起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但破坏野生动物的势头仍有增无减。因此,需深入乡村、社区、校园、企业,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进行宣传,在庭审中加强危害性的审查,让公众了解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案例二:被告人沈某、张某非法加工铅制品案
【案情】2014年3、4月份至2015年9月初,被告人沈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工业园内其租用的厂房内,安排被告人张某组织工人进行铅制品提纯加工。在加工过程中,上述人员抽取该厂院内地下水至铅块槽下方对铅水进行冷却,后不定期将该冷却水在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排放至厂房南侧煤渣堆处,并任其通过土壤渗入地下。经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豫分局检测,该厂区院内的煤渣堆处的铅含量为0.387mg/l,冷却池水的铅含量为0.199mg/l,冷却外排水的铅含量为0.138mg/l。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沈某、张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沈某主动向宿迁市环境保护局缴纳生态修复资金12万元。
【审判】被告人沈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隐蔽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张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受被告人沈某安排,组织其他工人进行生产,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修复生态环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相关工作。
【点评】在环境污染领域中,重金属主要是指对生物有明显毒性的金属或类金属元素。重金属污染物不同于其他污染物的可降解特性,不少污染物(如氨氮和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可以通过物理、化学的或生物的净化作用,使其有害性降低或解除。重金属污染物具有长期性、累计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永远在环境里循环,很难在环境中降解,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性极大。本案中,被告人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铅制品的提纯加工,并将含铅等毒害性重金属的冷却水直接排放到土壤中,导致土壤受污染。而铅等重金属在自然界中难以降解,可通过呼息、食物链、皮肤吸收等进入人体内富集,难以排除,最终危害人体健康,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三:被告人张某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
【案情】2015年6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买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等医疗废物,在位于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漏河村家中雇佣他人对医疗废物进行加工、分拣。2015年8月13日被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城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医疗废物计4.42吨。经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城分局认定,被扣押的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查获的医疗废物被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城分局委托指定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在本案侦查及审理阶段,被告人张某缴纳部分医疗废物处置费计1万元。
【审判】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医疗废物的处理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某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已进行规范处置,且缴纳部分处置费,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等相关工作。
【点评】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其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物质,对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引发社会公害,如何安全处置医疗废物是全世界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医疗机构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域,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医疗机构的数量也不断增多,规模也不断扩大,医疗废物的年产量也在不断增加,如果不对这些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程序进行严格监管,必然会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巨大威胁。本案中,综合考虑被告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吨数、认罪悔罪态度及积极修复环境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等相关工作。
案例四:被告人李某、张某非法捕捞田螺案
【案情】2015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李某商量到江苏省骆马湖水域非法捕捞田螺(俗称“螺蛳”), 后二被告人驾驶机动船进入江苏省骆马湖马场附近水域,采用拖网方式捕捞田螺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015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李某明知骆马湖水域正处于禁渔期,且禁止采用拖螺网捕捞田螺,二被告人经商议后再次驾驶机动船进入江苏省骆马湖马场附近水域,并利用机动船的速度及重量采用拖网方式捕捞田螺计750公斤,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认定,被告人李张某、李某使用的网具为禁用渔具拉螺网。二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阶段,二被告人为修复生态环境向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资金2000元。
【审判】被告人张某、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李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
【点评】 本案系骆马湖首例非法捕捞田螺案,本院为了解非法捕捞田螺对骆马湖生态环境的影响,邀请水产领域专家陪审员参与合议庭。专家认为田螺怀卵量少,其是维持水体自净能力的重要生物门类,捕捞会降低水体自净能力,导致水质恶化及水华爆发风险增大,使湖泊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清明前后是田螺交配期,捕捞会造成田螺亲本数量减少,进而导致种群数量减少;而采用机动船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会摧毁水体生态系统,破坏底栖生物的栖息地,打破生态平衡,导致水生生物资源锐减;田螺自身修复环境较为缓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通过重新投放的方式难以快速、有效修复。本案中,被告人所捕捞田螺均被放生,但其非法捕捞的时间、方式仍对骆马湖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破坏,其向主管单位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购买其它水产品投放湖区,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采用间接的方式予以修复,本院对此从轻处罚。本案邀请专家陪审员参与庭审,加大对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审查力度,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让更多的人了解非法捕捞田螺对水域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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