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如皋市某电器公司员工向《新民晚报社区版·新如皋》投诉,称如皋市物价局组织招标过程中没有完全公开透明化,存在“走过场”行为。
如皋市物价局网站公示显示,此次如皋市物价局经政府采购中心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平价商店信息化建设使用高清液晶电视机,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价。2016年7月1日下午,在如皋市政府大楼A座13楼会议室开标,投诉人透露,当时有三家企业参与竞价。专家评审组在供应商提供竞价资料之后并没有当场公开结果,而是要求所有竞价代表离场,到会议室门外等候并将会议室门关闭。之后没有公布第一轮的竞价结果,然后现场开始第二轮竞价,三家企业投完以后还是和上一轮一样关门讨论投标情况,最终宣布另一家电器公司以较低价格中标。该电器公司投标人当场质疑,为何要进行第二次竞价?专家评审组给出的答案是:为了再一次压低价格。
去年,该电器公司也参加了如皋市物价局的采购竞价,当时专家评审组要求递交长虹品牌的电视机购买竞价资料,并没有说明会在长虹品牌的电视机和TCL品牌的电视机中选择报价底的中标。但是到竞价当天,物价局并没有因为品牌的不一样进行二次竞价,而是按照另一家电器公司的TCL品牌报价中标。
如皋市物价局招标是否是个“幌子”,招标过程中到底有没有“文章”?《新民晚报社区版·新如皋》走访了如皋市物价局副局长吴亚军,他对此次“走过场”行为作出回应,也让社会大众对政府招标、采购有一定的了解。
询价不等于定品牌
吴亚军告诉记者:“去年,我市为了进一步创新平价商店管理模式,为18家省级平价商店采购液晶电视机用于公示价格。如皋市物价局的询价小组走访了多家电器供应商,询问了多个电视机品牌,对市场价格进行充分摸底调查。去年如皋市物价局向该电器公司询问长虹品牌的电视机价格时,并没有指定哪一家品牌。”记者在如皋市物价局的网站上查询到去年物价局在《平价商店用标牌标识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并没有规定电视的品牌型号,只是要求了电视机的性能,如必须符合显示word文档和excel表格的智能电视。不存在所谓中标的电视机型号和当时规定的投标电视机型号不符合的情形。
为何今年定品牌定型号
吴亚军说:“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平价商店规范年’活动,根据上级要求将所有平价商店列入南通统一网络监控平台,统一电子信息公示,统一现场标识标志,统一管理、考核。去年通过竞争性谈判,最终确定平价商店统一使用的TCL电视机品牌效果用户反映良好。今年南通统一招标的某软件公司前往如皋实地调研考察,发现去年政府采购的这批电视机符合软件安装和民生信息发布的的技术要求和对接要求。为了规范统一、便于管理和日后的维修工作,今年对液晶电视机的采购进行了品牌的规范和统一,仍然确定使用TCL电视机品牌,在维持原使用性能要求的基础上,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正确理解采购方式
此次竞争性谈判现场,物价局纪检组长全程参与监督,标书开封由专家库的专家韩栋开封,办公室人员记录。由于竞争性谈判方式要求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报价,直到采购者满意价格为止。因此供应商第一轮报价不在第二轮报价(即现场报价)前公布,是为了确保下一轮公平竞价,即第二轮现场报价不能超过第一轮报价,达到以更低的价格竞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采购评审活动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参与投标人都要回避,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此次竞争性谈判采购评审活动符合相关规定。
如皋市人民医院计算机主任韩栋是此次招标开封标书的专家,他告诉记者,“在场的人我都不认识,我是从专家评委库中抽过来担任评委的。
”不同的采购方式 程序有差别
如皋市财政局采购科科长朱国兵说:“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我们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第18号令以及第74号令进行政府采购工作。政府的采购方式不同,走的程序也有一定的差别。”
竞争性谈判是供应商提交谈判文件后,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评审小组要求所有参与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竞争性谈判没有规定报价的次数,但是必须至少一次现场报价,直到采购者满意价格为止。
公开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商务文件和报价文件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报价的文件是唯一的并且报价仅有一次。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询价的采购方式需要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此次如皋市物价局在网上公示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而该电器公司员工将采购方式误理解为公开招标。不同的采购方式,程序是有区别的。
供应商依法维权
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该如何依法维权呢?朱国兵说:“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此次投诉事件归根结底是对政府的招标法、采购法理解不够,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大众对这一方面的盲区。《新民晚报社区版·新如皋》提醒广大供应商和群众在日后的活动中,对与活动相关的公示文件、相关政策深入了解,若自身的权益受损,也能够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文/范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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