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讯 如皋女子周美文(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到电动车修理部更换电瓶时,竟然会在修理店内遭遇一起离奇“车祸”,造成她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修理中的三轮车突然蹿动
去年8月28日下午,周美文来到如皋市如城街道一电动车修理部更换电动车电瓶。因修理部店主朱明(化名)正在修理另一名车主石军(化名)的电动三轮车,周美文便站在自己的车子旁边等候。
正当朱明接通电动三轮车的电源,调试及修理喇叭及灯光时,车主石军突然上前转动车子把手,使修理中的电动三轮车快速向前蹿动,撞倒了在一旁等候的周美文及她的电瓶车。经医院检查,周美文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臂部右肘部软组织伤。
法院厘清当事三方责任
2015年10月19日,周美文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石军赔偿其医疗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合计26000余元,二次手术等费用待后续评残后另行起诉。2015年11月13日,经被告石军向法院申请,追加店主朱明为被告。
审理中,被告石军认为,原告周美文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能及时避让,其本人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部分责任;店主朱明修车时,未拉紧手刹,并提前告知车主不得靠近车辆,故朱明应与自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朱明则辩称,自己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责任,自己在修理过程中从不允许其他人靠近,且店内准备了凳子给顾客坐着等候。帮被告石军修车时是拉好了手刹的,只是因涉事车辆经过私自改装,原先手刹的功能已经丧失,就算拉了手刹也不能制动。只要接通电源,直接拧把手,车子就会动,而修理喇叭和灯光时,必须接通电源才能修理。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从原告周美文所站位置及事故发生过程来看,原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被告朱明关于涉事电动三轮车经私自改装,导致车辆马力加大,部分挡位功能丧失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石军在被告朱明修理车辆过程中,擅自转动车辆把手,使车辆突然蹿动,造成原告受伤,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朱明作为修理部经营者及修理人员,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制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石军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朱明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记者 冯宏新 通讯员 丁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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