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少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6440元;追缴被告人刘少云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已经追缴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机关于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
被告人刘少云,湖北省天门市干驿镇油榨村人。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刘少云明知“天麻痛风灵、痛风定胶囊”是假药,仍请他人制作广告宣传网页向全国销售,交易金额达93220元。其中2014年7月13日,刘少云以货到付款的快递方式,向射阳县合德镇城中菜场的王某销售“天麻痛风灵胶囊”24瓶,得币1140元。
同年12月10日下午,刘少云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宅急送门市邮寄2盒“痛风定胶囊”时,被当场查获,并在其租住处扣押部分假药,其中天麻痛风灵胶囊58瓶、痛风定胶囊893瓶、标签6601张、包装盒919个、使用说明书818张,封口标签1133个,防伪标志1840个,温馨提示单101份,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票据1107张,印章2枚,黑色笔记本1本,电脑主机1台等物。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刘少云销售的“天麻痛风灵胶囊”,经该局在国家局外网数据查询栏目查询,未查见该药品的相关信息,该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证实经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给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被告人刘少云销售的“痛风定胶囊”,系假冒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产品风痛定片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344而生产的,由于药品实行批准文号管理,药品的批准文号具有唯一性,涉案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案发后,被告人刘少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公安机关退出赃款50000元;另被告人刘少云案发后获得被害人之一王某夫妻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少云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刘少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少云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得到被害人之一王某夫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孙海雷 王 红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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