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盐都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李某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一份载明“张某借到李某人民币柒万元整“的借条,经查被告张某系有妇之夫,李某随张某在外打工,两人保持情人关系,后双方感情难以维系,李某以索要补偿费为由要求张某出具上述借条。借条出具后,经李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未果,李某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张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发生婚外情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发生借款往来,属自然之债,不应受法律强制力保护,法官据此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新类型、新情况案件层出不穷,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再是凭一张借条获得胜诉。“情债”类案件往往具有证据形式完备、隐蔽性强等特点,这就要求法官要有职业敏感性,一旦发现原、被告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对于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需要着重调查,从公序良俗原则出发,保护婚姻存续期间的受害方,引导社会公众对该类“情债”做出正确评价。(康燕 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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