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作案弟弟顶包双双获刑

    李刚在假释期间再次作案,为逃避法律的从重处理而找来弟弟李宏来顶包。日前,阜宁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撤销对李刚假释的刑事裁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犯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九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宏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3年12月15日晚,孙大成(已判决)因与孙阿明之间有矛盾,便纠集李刚等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在阜宁县阜城镇寻找孙阿明,伺机报复。当晚21时许,李刚及孙大成等人在阜城镇某宾馆门前见到孙阿明驾驶的轿车,即持砍刀砍、砸车辆,致车辆挡风玻璃、车身损坏。经鉴定,车辆挡风玻璃、车身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3740元。

    在作案后,李刚因在假释考验期间,怕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理,即共同商议如果被公安机关查处就供述是弟弟李宏参与作案。后在公安机关将孙大成抓获归案后,李刚为逃避法律制裁,指使李宏向公安机关说李宏作的案。

    另查明,案发后,同案犯孙大成赔偿被害人孙阿明的车辆挡风玻璃、车身经济损失人民币3740元。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李刚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李宏作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李刚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李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与他人一起持砍刀砍、砸车辆,造成车辆受损,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犯的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法院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其实施的犯罪处罚。李刚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李刚、李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寻衅滋事犯罪的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在对被告人李刚量刑时将予以考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周立虎 徐海东)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雉水网 » 哥哥作案弟弟顶包双双获刑
分享到: 更多 (0)

新如皋 更专业 更方便

联系我们新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