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接受社矫 缓刑撤销收监

    获判缓刑拒绝接受社区矫正。7月9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罪犯陈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经县司法局工作人员通知到司法局,但拒绝办理社区矫正的相关报到手续,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劝说其报道,其亦拒绝。现拒不报到已超过两个月。

    2016年3月18日,射阳县司法局以罪犯陈某拒不到司法局报到超过两个月为由,建议法院撤销罪犯陈某的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院认为,罪犯陈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超过一个月,经司法局工作人员劝说后仍拒绝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射阳县司法局建议撤销罪犯陈某的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14)射开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孙海雷 许元斌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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