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传票传唤还不出庭?要承担撤诉后果

    近日,在江阴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内,张某诉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正在开庭,审判庭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已经出庭就坐,两被告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都已到庭,书记员也做好了开庭准备,但是原告席却空无一人,本应该开始的庭审,由于原告迟迟未到庭而推迟。

    无奈之下,审判长电话联系原告张某,电话接通后,审判长问张某是否收到开庭传票,张某答:“收到了,但是我今天没空,我人在外地装货”,审判长又问:“既然今天没空,怎么没有提前电话和我们联系?”张某答:“我没有你们的电话。”审判长继续耐心沟通:“之前我们也电话与你联系的,怎么会没有电话?”张某答没有保存。审判长随即向张某说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你未如期到庭,也未向法院提前说明情况,我们合议庭将会合议是否按照撤诉处理。”张某在电话那头很是惊讶地问道:“行政诉讼法不是规定两次传唤不到才能按照撤诉处理吗?”审判长解释:“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确实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一次传唤不到就要按照撤诉处理。”张某沉默半响后答道:“我知道了,但我今天是肯定来不了。”

    电话挂断后,审判长立即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当庭合议该案是否按撤诉处理?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这一幕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从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江阴法院已经发生了5起同类案件。

    法官提醒:2015年5月1日起新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变“两次传唤”为“一次”。但是有些当事人却还是以旧的行政诉讼法为指导,像本案中原告张某,他以为一次不到庭不会有什么影响,第二次来就可以了,结果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自己也要承担撤诉的后果。(李宇璐 卢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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