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案件回眸】2012年4月,原告张某参与拍卖公司举办的某商业银行抵押资产拍卖专场活动,以90万元的价格拍得一处厂房及厂房内的办公用品、设备,原告支付拍卖款后,要求该厂房原承租人王某交付拍卖标的物时,王某以其与厂房出租人即某商业银行尚有维修费用未处理等为由,拒绝交付拍卖标的物,导致原告早在2012年就拍得的厂房长期未能交付、使用。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排除妨碍,交付厂房并按照正常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依法判决】搬经法庭副庭长陈思航受理本案后,认真审查了案涉抵押资产的权利变更历史、拍卖有关情况,并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查看。
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本案原告张某通过竞拍取得案涉房产,已全额支付了价款给委托人某商业银行,且签订了《拍卖标的交接书》,原告已从案涉房产原权利人处继受了相关权利。
被告王某与某商业银行虽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该合同在2012年8月14日已解除,被告应当返还租赁物,其继续占有、使用原租赁物无法律依据,故其应当将案涉房产交给原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占用费,因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租金为每年6万元,故房屋占用费赔付标准以每年6万元为宜。关于房屋占用费的起算时间,因某商业银行发给被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中要求被告在三个月内向其移交承租财产,故起算时间应为2012年11月15日。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案涉房产交还给原告,并支付从201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用。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通讯员:平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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