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跨界”生长引纷争,法官地头解纷促和谐

新如皋报讯    “法官,谢谢你!这9棵树移除了,我们两家的矛盾也就彻底解决了!”2021年9月7日,如皋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结一起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后向法官保证,一定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原告许某与被告卢某系邻居,双方的承包地相邻,原告在自家承包地上种植了榉树。自原告种植榉树以来,双方纠纷不断。2020年6月1日,因原告家榉树枝干生长至被告农田上方,影响收割机进入农田收割,被告遂用锯子将伸至被告农田上方的榉树枝桠锯断,导致原告树木受损,双方矛盾再起。

2021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声称自家种植的榉树系景观树,观赏价值较高,现被告擅自锯断榉树枝桠,影响了榉树的美观,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应赔偿相关损失。被告答辩认为,事发时联系不上原告,收割机等着进田收割,这才将伸到农田上方的树枝进行了修剪,自己修剪树枝的行为是正当行使相邻权,是自力救济行为,不存在故意毁坏原告树木的行为。且树木被修剪后仍然存活,树枝继续生长,并不影响树木的生命,也没有对树木造成损害,原告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宗爱萍经过现场勘察,初步了解案涉树木的数量及现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对于树木损失价值的认知差距大,调解未能成功。经当事人申请,法庭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涉案树木的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9月,鉴定报告出来后,对树木损失的价值有了第三方的依据。照理来说,法官完全可以开庭质证后依法下判,但双方的矛盾能否彻底化解,依然是个未知数。

9月1日,开发区法庭将庭审搬到涉案树木所在地,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一番法、理、情的沟通,双方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态度慢慢缓和。经过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树木损失,原告也自愿将与被告相邻的榉树连根清除,不再影响被告承包地上的农作物,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案件标的虽小,百姓和谐事大。人民法庭身处基层一线,要设身处地了解百姓急难愁盼的问题,要结合案件特点,走村头、进地头,做好调查,查清民意,了解矛盾根源,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依法保障百姓的幸福生活。”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黄卫东副院长如是要求。

(肖宁瑶 丁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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