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王阿姨早年育有一女小李,现已而立之年,深感晚年孤独,遂与张叔叔于2019年领证,两人婚后居住在王阿姨位于白蒲镇的商品房中。好景不长,张叔叔于2021年5月搬离王阿姨家中,王阿姨则于2021年6月因病去世。王阿姨去世前,留有书面遗嘱,表明其位于白蒲镇的商品房由其女儿小李继承。张叔叔表示由小李继承该房产没有异议,提出王阿姨在生前曾多次表明可以让他在有生之年居住在该房产中,要求保留一个房间供其居住。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此商品房由其一人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通过两种方式设立,一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主要的形式。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是遗嘱。住宅所有权人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在本案中,张叔叔仅凭枕边人口头表达可以在有生之年居住在该房中,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同时王阿姨也并未在遗嘱中表明张叔叔可以居住在此房中,因此张叔叔要求保留一个房间供其居住,难以支持。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离婚案件的弱势一方、孤寡老人等群体常常面临住房基本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困境,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照。但居住权的设立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仅凭借夫妻枕边的“呢喃细语”,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
(邱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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