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近日,如皋法院磨头法庭收到一封群众来信,来信人冒某反映,磨头法庭审结的某电器商行与冒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存在判决不公的情形,要求法院对主审法官依法审查。
经查,2020年2月起,被告冒某因装修向原告某电器商行购买空调、油烟机、煤气灶若干台,其中油烟机2600元已给付,余款冒某一直未给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某电器商行的经营者陈述,因双方比较熟悉,当时口头约定按市场成本价计算货款,送货、安装过程中也未要求被告签字确认,为催要货款,双方曾发生纠纷报警处理。
冒某辩称,购买电器属实,但因价格存在争议,对空调的安装也不满意,所以未能按约付款。
因双方对空调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当庭更改诉讼请求,在原来价格的基础上打八五折,重新计算后,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9000余元。被告当庭提交了与案涉空调同品牌、同型号的市场询价结果。
比较双方提交的价格清单,原告打八五折计算后的空调价格低于被告的询价结果,法庭采纳了原告当庭提交的结算清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9000余元。
了解上述情况后,张健庭长接待了被告冒某,询问他认为法官判决不公的理由。曹某表示,自己就是不服气,原告空调安装不到位,自己也有损失,为什么法官不支持自己的主张。
张健庭长就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则向他进行了释明,告诉他,如果就空调安装造成的损失确有证据,可以另行主张。且本案的判决还在上诉期内,并未生效,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一番入情辟理的分析后,冒某理解了判决背后的理由,他爽快地表示,当初买电器时,因为跟老板关系熟悉,对于价格约定不清,自己也有责任。既然法院判决了,自己干脆就履行得了,也不上诉了。话毕,他当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了货款和诉讼费。
就这样,冒某气冲冲地来访,最终却理解了法院的工作,并当场履行全部义务。正所谓,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依法裁判、以理服人,正义在心、有何所惧!
(通讯员: 丁冬兰 陈昕 责任编辑:张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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