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11月8日,如皋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公开宣判,车主吴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驾驶员郑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2020年12月1日,白天一起垂钓的吴某与郑某,当晚饭桌上把酒言欢,推杯换盏间一瓶白酒已然下肚。酒足饭饱,二人仍觉意犹未尽,相约去洗浴中心泡澡。因要先送郑某妻子回家,考虑到不熟悉路线,车主吴某将自己的小型轿车和车钥匙交付给郑某,由郑某驾车。后与被害人卢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卢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郑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6.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吴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卢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吴某明知郑某饮酒,仍然将车交由郑某驾驶,其自身虽未驾车,但其交付汽车和车钥匙的行为已然为郑某的醉酒驾驶客观上提供了帮助,系郑某危险驾驶的共犯。综合二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罪的主体不仅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车主或相关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将车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只要驾驶员达到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通讯员 闫静 编辑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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