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本是一项亲近大自然,陶冶情操的户外活动,钓鱼爱好者周某却采用“钓鱼”的手段进行盗窃,最终换来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刑事惩罚。
现年51岁的镇江市民周某,1986年起,便因盗窃多次获刑,最近一次刑满释放在2009年。出狱后,周某决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却在事隔七年后,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重操旧业。
今年1月底,爱好钓鱼的周某凌晨4点多就起床,准备去金山湖钓鱼。来到金山湖边,发现时间尚早,周某便将摩托车停在路边,然后步行从金山湖走到康复医院附近吃早饭。
吃完早饭回程的路上,周某途经杨家门附近时,发现有一户人家窗户亮着灯,出于好奇,周某便用钓鱼的手电筒照了一下,看见隔壁一家客厅的椅子上放着一只黑色的女式拎包。周某思忖,包就放在客厅里面估计没什么钱。一转眼,看见墙角一根长约2米多的木棍,周某起了歹心,用木棍穿过没有搭扣的窗户,用木棍的一头挑起那只放在椅子上的包,将包勾了出来,随手丢掉棍子,快速离开作案现场。
随后,周某找了个偏僻的地方检查“战果”,发现包里有2300元现金,还有证件和银行卡等物。“我已经偷了人家的钱,就没有必要给人家制造麻烦了。”周某自认为“好心”的将包和里面的证件、银行卡等丢弃在附近。
“我上完班回家接近凌晨,因为劳累顺手将包放在客厅,第二天早上7点多起床后发现包没有了,客厅后面的窗户大开着,就立刻报了案。”失主杨女士向警方提供了有力的线索,防盗窗的窗框上留有手印。经过公安机关采集手印比对,有前科劣迹的周某在案发四天后,便在金山湖附近被抓获。
“我长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经济比较拮据,眼看要过年了,就一时起了贪心,钱都在我身上,我没有敢用。”周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愿意立即退出赃款。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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