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该案是如皋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实施“三审合一”以来首例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被告人陆某两年前一次偶然的机会看见别人用电击方式抓捕野兔,便产生了使用同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卖掉赚钱的想法。其于2014年底至2016年3月,多次在海门港南首、海门市江心沙农场以及南通农场等地的芦苇荡内,使用电瓶、增压器、铁丝等工具私设电网猎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今年3月20日,在猎捕结束回家的路上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分别草兔9只、雉鸡22只、黑水鸡3只,共计34只,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根据南通地区《关于调整资源环境保护案件管辖的通知》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由海门市公安局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查机关认为,陆某违法狩猎规定,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应该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陆某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在禁猎期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且数量已达情节严重标准,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但其在此之前受过两次行政处分,有劣迹,酌情从重。最终,法院判处陆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狩猎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家。陆某表示认罪伏法,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包括日常所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类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根据刑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非法狩猎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陆某虽然表示自己不知道所猎动物为野生动物,不知法也不懂法,但并不意味着违法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提醒广大群众莫因一时兴起或是一点私利触犯法律,稀里糊涂走向犯罪之路。近年来环境资源问题逐渐得到社会重视,然而老百姓对于环境资源类案件接触较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需要不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告诫大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江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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