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酒驾朋友“出头”殴打民警被判刑一年

  8月8日南通讯(记者 李志华 通讯员 金琦) 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一起以暴力阻碍民警查处酒驾的恶性案件,被告人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与其朋友杨某系江苏泗洪老乡,两人都在南通工作。2016年4月17日夜间,双方聚在一起喝酒,期间李某喝了半斤白酒、三四瓶啤酒,杨某同样也喝了不少。当晚22时许,杨某驾车返回其位于港闸区江海佳苑小区的暂住地时,不慎撞坏小区门口的升降杆,并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此时,恰逢辖区秦灶派出所保安巡逻至此,发现杨某一身浓重的酒味,随即向派出所进行了汇报。在派出所出警过程中,杨某打电话告知了李某其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情况,李某和其他几个老乡随即打车赶至现场。派出所与市交警四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因杨某据不配合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决定将杨某带至医院接受抽血检查。李某见状上前紧紧抓住警车后门,不让警车关门,其他老乡也纷纷站到警车前阻止警车驶离。民警周某在对李某行为进行制止时,李某突然用拳头击打周某额面部,并不断进行谩骂、拉扯,直至半个多小时后增援民警赶到方才将李某控制住。经鉴定,周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庭审中,李某对其行为进行了忏悔,表示当时由于严重醉酒,意识不清醒,冲动之下做出如此不理智的行为,给社会及自身家庭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愧疚。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某的朋友杨某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醉酒的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他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亦并未离开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另一方面醉酒是人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的。因此,醉酒后犯罪的,不能减轻处罚。我们应充分认识酗酒的危害性,不要因为一时贪杯,走上犯罪的道路。”该案承办法官周勇强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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