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喝就瘦的减肥茶、神奇的视力保护贴、包治百病的保健品…如今,各类广告充斥着网站、电视及报纸等媒体,如果这些广告属于虚假宣传怎么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对此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当虚假广告坑害到消费者时,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而引发的维权纠纷,因产品销售者下落不明,最终由广告经营者承担了赔偿责任。
丁某长期受到风湿性关节炎的困恼,多方求医治疗没有效果。2015年5月,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江苏某报业集团旗下的知名晚报上看到了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长寿硒产品的广告,声称能够治疗关节炎、保护视力、延年益寿等,对百余种疾病“有不可思议的神奇效果”。同时该晚报运用大篇幅版面介绍硒产品的健康、养生知识,列举了许多患者治愈的案例,并宣称“我国正在由中华健康协会与全民补硒委员会推动的全民补硒工程,正在举行国家补贴、享健康大型公益活动,补贴9000万”。看到该保健品如此神奇的疗效以及活动的公益性,丁某遂通过报纸上的热线电话一次就订购了6900元的产品。服用十个多月后,丁某觉得未能达到宣传中的疗效。经向有关部门咨询,该长寿硒产品属于保健品,报纸上的广告宣传违反《广告法》,属于虚假宣传。但北京医药公司仅有一个销售电话,登记注册地址空无一人,退货无门的丁某遂将该公司与刊登广告的报业集团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6900元并按三倍赔偿20700元。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北京某医药公司的产品广告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报业集团在晚报上为长寿硒产品做广告介绍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医药公司与报业集团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具有误导作用,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欺诈的,经营者除退还消费者货款外,还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丁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北京某医药公司无人应诉,而报业集团积极应诉,承认没有谨慎审核广告内容,愿意赔偿丁某的损失,并最终取得丁某谅解,报业集团同意丁某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得到圆满解决。(肖红波 戴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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