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流产未满六月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8月16日,如皋法院磨头法庭对一起丈夫起诉离婚的案件,因妻子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依法裁定驳回丈夫的起诉。

    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于2015年4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6年6月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被告王某曾于2016年1月中止妊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原告钱某提出离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法律条文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婚姻法》为保护胎儿、婴儿和特殊时期妇女的利益需要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在上述期间经过后,男方即可行使离婚请求权。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仍可受理。主要存在于下列情形:一是存在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事由;二是女方怀孕系因婚外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不予否认的。(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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