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父女反目 两份遗嘱哪份有效

    案情简介:

    2008年,王某、张某两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并由徐某代书,明确表示:待两位老人百年之后,将A房屋产权由其孙女王小玲继承。之后,两老人还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亲自交给王小玲持有。2009年王某、张某两老人请姜某代书遗嘱一份,载明:1、A房屋由其儿子王大林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2、王某、张某立以上遗嘱时神志清醒,无任何疾病,无任何人逼迫,完全自愿。3、此遗嘱交由王大林保存。4、特请姜某纸笔,并参与证明。该遗嘱由王某、张某签名并按手印,代书人姜某签名并按手印,在场三名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2013年、2015年王某、张某先后去世。现原告王小玲诉称,被告王大林不顾两位老人的生前遗嘱,一直占有使用A房屋,并向原告索要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以便将该房屋过户到被告王大林名下,请求依法确认A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原告享有该房屋的100%产权。

    法官说法: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思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结合本案而言,原告王小玲所举的王某、张某于生前2008年请他人代书的遗嘱,虽然系立遗嘱人王某、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份遗嘱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一是代书人徐某未在该份遗嘱上签名;二是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该份遗嘱在订立时包括王某、张某在内还有徐某、丁某夫妇在场,代书人徐某在庭审中陈述王某、张某并未要求其作为见证人,仅是作为代书人。在场人丁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已经记不清王某、张某有无要求其作为见证人的事实。三是原告所举的视频并不能弥补该份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另,被告向本院出示了王某、张某请人代书的另一份遗嘱,该份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该份遗嘱系伪造的事实,故本院对于该份遗嘱予以认定。现王某、张某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据此,原告所举的代书遗嘱无效,且原告所举遗嘱时间早于被告所举遗嘱时间,故原告要求按照其所举的代书遗嘱继承A房屋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小贴士:

    人们常说,父爱如山,女儿是父母贴心的小棉袄。然而,为了一套房产,父母反目,法庭相见,不得不令人叹息。亲情一旦出现裂痕,一套房产的价值又岂能弥补。在此也提醒大家,遗嘱务必要依照法定形式订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刘丹丹 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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