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9月,某公司为钱某等员工从冒某(保险代理人)处购买了某保险公司销售的定额意外保险卡,保险卡载明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42000元,同时说明:“本卡未经激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公司在向冒某缴纳保险费后,冒某代为实施了保险卡激活操作。
2015年5月,钱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发现保险卡未被激活,冒某知道后于当月再次实施了激活操作,并激活成功。保险人认为案涉保险卡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才激活,其身故保险事故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受益人的理赔请求作出拒赔决定。保险受益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冒某以保险代理人身份在投保人认可的情况下实施了激活操作,投保人有理由相信案涉保险卡已于其投保时激活成功,案涉保险卡未被激活的原因是冒某操作不当所致,与投保人无关,保险代理人不当操作行为的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故法院认定案涉保险卡于投保人投保时就已经激活,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提示】
为了简化投保程序,在车险及短期意外险领域,各家保险公司均推出以自助保险卡为载体的保险产品,这种自助保险卡,一般凭借账号密码激活生效,消费者购买后可根据需要随时激活,通常保险卡上载明了激活的方法比如电话或者上网操作,且保险卡一般会约定激活生效后,保险人才开始承保,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保险产品时注意及时激活,并打印出电子保险单,以防出现本案类似情况,白买了保险。(崔小兰 王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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