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佛山一女子患有严重抑郁症,喝下老鼠药后被送往医院洗胃救治。不料过了不到三日,仍在住院期间的女子在凌晨时分坠楼,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未履行安全保障职责,遂将医院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该案已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对该名女子的死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她自杀倾向严重 医院保障不够
老朱一家常年在佛山打工生活,自己的妻子患有严重抑郁症,一直在吃药治疗,2016年初眼见病情好转,便停药两个月。不料今年2月29日,回到家的老朱发现妻子倒卧在地,四肢抽搐不止,便赶紧将妻子送往南海区某综合医院就诊,医生得知老朱妻子喝下了老鼠药,诊断后便立即安排住院洗胃等,病情得以控制。
住院后,老朱与哥哥轮流陪床看护患者。3月2日凌晨,老朱回家取衣服,哥哥在病床边打盹时,老朱妻子自行走出病房,后坠落在医院二楼平台处,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他杀的可能,老朱妻子属于意外死亡,具体原因无法判断。老朱及其家人觉得,入院时医生明知妻子喝老鼠药自杀,有严重的自杀倾向,但医生没有做出任何医嘱或特别护理注意,甚至将其安排在高楼层病房内。一定程度上而言,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缺失导致了妻子的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妻子死亡的30%赔偿责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医院已尽义务 无需担责
医院则认为,死者是因口服老鼠药入院治疗,并非因精神病入院,且经诊断后入医院综合科,综合医院并非专业的精神病医院,家属始终强调死者患有抑郁症,而认为医院需要针对死者具有自杀倾向作出诊断,这已明显超出诊疗范围,且医院住院部也仅在三、四楼有住院病床。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作为普通医院,并非专项治疗精神病的医院,根据死者的病情诊断,其所患疾病是因口服老鼠药而导致的病情,并非精神病,医院方所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也是对病人的生命体征进行合理的治疗,而不能以此视为医院方应当派专人不间断地看护患者,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事故后医院也积极抢救。法院认为,医院已尽管理及注意义务,患者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也与安全保障义务无关,死者的死亡是其自行采取的行为,故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老朱及其家人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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