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古稀的老人李某雾天开电动车未降低速度,撞倒同方向行走的路人,以为无人发现,竟趁机逃逸。然其在事故现场遗留的电动车碎片让他现了形。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李某系南通市通州区人,1938年9月出生。2015年12月21日5时30分左右,雾气蒙蒙,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外出,当其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一地段时,因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路面不够,与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陆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虽有几名附近群众路过,但均未停车施救。李某以为雾天无人知晓,遂逃离现场。后经人报警,陆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警方迅速开展勘查工作,并在现场发现一遗留的电动车碎片。警方根据电动车碎片,开展排查工作,并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李某。2015年12月30日,李某刚从家出来,即被守候的警察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和被害人陆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警方比对,现场遗留电动车碎片与李某骑行的电动车损坏处能够吻合。后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已满75周岁,又是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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