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导致小区天台积水,物业公司疏通排水过程中下水管道的水从一楼反流进入三楼住户家中,导致屋内地板、墙纸等物品受损,损失究竟由谁来赔偿?近期如皋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据了解,王强于2013年入住本市某小区6单元3楼301室。2014年8月7日,一场特大暴雨的来袭,导致该小区楼房顶层天台积水。8月8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疏通积水时,大量雨水从阳台的下水管道反流进入王强家中,屋内地板、墙纸等物品遭了秧。王强从物业公司得知,住在该单元101室的业主李林在装修时将安装在阳台内的原有下水管道管径改小,并增加三个联结弯头,还更改了管道的原有位置。王强一纸诉状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及李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2701.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案涉房屋时已经相关质量职能部门验收,王强未提供证据证明下水管道设计安装不合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李林擅自改造下水管道,引起排水流量变小,水流速度放缓,造成管道内局部区域的雨水积存上涨的后果,对王强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60%。物业公司作为受托从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履行维护监管之责,承担次要责任,即40%损失。
法官寄语:业主在装修房屋时,必须要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尤其在改装下水管道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也应当尽职尽责,主动巡查、制止、纠正业主对公共区域的改造、私拉乱接乱搭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举报、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张学和 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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