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段购买两不同过期食品 法院视为1次购买行为

    安徽人陶某发现超市的龟苓膏和红葡萄汁都已过保质期,便在同一天下午在超市购买了龟苓膏(3.8元)、五芳斋粽、好丽友薯愿等商品,结完账出来后又进去买了红葡萄汁(5.7元)、卡夫饼干、纯苹果汁等商品,试图以2次不同的购买行为主张获取2次赔偿,这样的诉求在法院碰了“钉子”。

    原来,2016年5月9日,陶某在镇江某大型超市购买过保质期的食品龟苓膏和红葡萄汁,提供了2张购物发票,并提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退一赔十外,如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增加赔偿的金额”,因此要求超市按照每张购物发票赔偿1000元,共索赔2000元。与超市协商未果后,将两张诉状送到法院,要求每张发票赔偿1000元。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这2张发票是几分钟之内在同一超市、同一收银台开出,这与以往消费者都是将购买过期商品的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不同。对于个别维权者“独具匠心”的过度维权行为,法院仍然会“绿灯放行”吗?答案是否定的。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首先肯定了一点: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的过程中,未能做到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将该食品卖给了原告陶某,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双方产生纠纷,该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原告陶某要求赔偿购物款并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000元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陶某分开购买,要求2张发票各赔偿1000元的诉求,法院认为,“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陶某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收银台结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次购物行为,按照“退一赔十”向陶某支付一次赔偿金。

    遂在两份判决书中,一份支持了陶某的赔偿请求,超市需支付1003.5元,另一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市仅需支付5.7元的购物款。对于这样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8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9月5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最受瞩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可能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法官提醒:

    “惩罚性赔偿”不应滥用成为谋私工具

    新消法及新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鼓励社会全员自发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的惩罚力度。但是,个别消费者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并不单纯为了“维权”,而是企图通过法律条款来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这不仅不能有效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反而给一些小微企业或销售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对于这种行为,违反了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条款的规定,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针对陶某是否“知假买假”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超市虽以陶某系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为由进行辩解,但该辩解并不能得到支持。

    商家应自觉下架过期食品

    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并不影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即使消费者明知是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而购买的,仍可要求索赔维权。超市等销售食品、药品的商家应以此为鉴,自觉下架过期食品,否则将因小失大!(润萱)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雉水网 » 同时段购买两不同过期食品 法院视为1次购买行为
分享到: 更多 (0)

新如皋 更专业 更方便

联系我们新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