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6月13日电(商晶晶)原告季某出借给五被告金额2万的收款收据100张,合计20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现金200万元及利息。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15年6月30日,五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将甲公司出具的金额合计200万元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据100张交付给五被告,五被告承诺于2015年8月31日归还原告现金2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向被告交付诉称中的100张收据,被告也没有人凭收款收据到甲公司去兑付现金;原告称将甲公司的借据转给被告,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甲公司没有收到原告任何的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载明被告借到原告某公司收款收据,五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该收款收据相当于现金在市场上使用,可视为原、被告约定以其他方式提供的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从原告提供的照片看出,被告签字时,两叠收款收据均放在借条旁边,即被告签名时应当知道原告实际拥有案涉收款收据,且原告交付收款收据不是必须共同交给五个人,可仅交给其中任何一人。目前,该100张收款收据已经被兑换成新的持有人,且新持有人反映其系从某被告处取得该收款收据。综上,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已从原告处实际借得款项,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后,合同才能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列举了除现金交付之外,借款合同生效的五种情形。本案中,借款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偿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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