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6月6日电(润萱)针对校园伤害案件的特殊情况,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主动加强与教育局、学校的联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朱某是镇江市某中心小学的学生。今年3月15日下午上体育课集合的时候,朱某因绊倒跌到走廊的台阶上,造成牙齿损伤两颗。朱某的父母认为孩子未满十岁,牙齿损伤对孩子日后就业、婚姻、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和精神创伤,要求赔偿医疗费和后期种牙费用4万余元。
学校认为,发生伤害时,正是学生们上体育课集合,因为绊倒致受伤,任课老师尽到了监管义务,在第一时间将朱某送去治疗并通知家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和相关证据规则,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本案中,学生在上体育课集合时,其教师管理疏忽造成原告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此,承办法官李丹彤邀请区教育局进行协调,多次向朱某父母及学校做释明调解工作,最终学校方自愿一次性赔偿朱某2万余元。
近年来,学校在组织体育活动和学生校外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类事故,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校园人身损害类型。润州法院建议相关学校,在开学之初,由学校、家长和社会组织共同进行充分有效的安全教育。同时,学校积极参加校方责任保险,也能够有效分担教育活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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