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消息:6月6日电(刘小芝 袁立峰) 6月3日,如皋法院港区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案情不复杂,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还是相识多年的朋友,为何却闹得对簿公堂呢?
2015年4月,张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好友李某借款100000元,约定用三个月,约定利息5000元。张某向李某出具100000元借条后,李某当即表示要预扣利息5000元,并现场交付了95000元,张某未表示异议。后借款到期后,李某拿着借条向张某要求还款,张某却认为只向李某借款95000元,不愿意还款100000元。双方因还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引发争议,李某无奈诉至法院。
港区法庭在审理后认为,张某向李某借款的事实,由张某出具的借条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旦关于借款的本金,本案借款本金应当为实际借款数额即95000元,李某预扣的5000元利息不能算作本金。
法官释法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利息实质上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出借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利息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出借人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或者为了降低收取利息的风险,会采用预扣利息的方式。关于借款的利息,双方在借条中未有体现,则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此外,若借款时遇到预扣利息的情况,借款人应提高法律意识,注意证据的保留,以免在法庭上有口难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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