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吴某平、吴某友兄弟一户原有一块承包地位于“龙筐”,1998年其父亲去世后,兄弟分家,吴某友一户由原址迁到下原镇野树村。2001年,村委会将吴某友和吴某平位于该地块的2.47亩土地调归同村许某耕种,而吴某友虽已迁址,但因为已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并没有在新址取得承包地经营权,兄弟二人及其母为此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而该争议地块已几经流转,重新分配难度较大,村委会对此也无可奈何。于是当事人来到调处中心请求将原属于自己一家耕种的“龙筐”地块归还。
【处理结果】
调处中心了解情况后发现了该纠纷有三个棘手的焦点:一、吴某兄弟父亲去世后,村委会未经其母和兄弟二人的同意便将土地予以重新分配且未签订合同,而村委会班子多年来多次更替,案件追溯较难;二、承包地现已几轮流转,如将该地块重新归还需要经过善意取得第三人,且涉及多户;三、吴某家与许某本身多年宿怨,邻里情况较为紧张。对此高新区调解员与村委会一起,积极做好现承包该地块农户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宣讲阐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相关规定,与许某一户疏通思想,在调解员多次斡旋下,同村的村民同意将该块土地的经营权交回,许某也同意将土地重新交给村委会进行处置。村委会择日在“龙筐”确定了界址,几经辗转,吴某一家终于取得了属于自己的承包地。
【案例点评】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实行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可以享有分配的土地的处分受益权,承包经营地虽不可继承,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以及第50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因此,虽然吴某父亲已经去世,但吴某父亲的土地仍然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员按合同继续承包,村委会在未经过吴某家庭同意直接调换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及管理不规范、村干部对群众法治观念不强等问题,极容易造成地界争议等群众矛盾。面对此类纠纷,我们不仅要从法律层面解决群众当前需求,更需要从源头扭转局面,提升村干部的法治观念,确保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程序合法、公正合理。
(张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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