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工作打架致残 雇主安排不当担责任

    新如皋消息:6月2日电 同为包工头雇佣的两组工人,在工作时因争抢材料而大打出手,导致一名工人受伤致残。由于迟迟未能找到发生冲突的另一方,受伤工人遂将雇主诉至法院。这种情况下,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家住崇川区观音山街道的王某,平时以做木工活为生。2014年5月,王某在包工头支某的雇佣下,到港闸区某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一天下午,王某所在的木工小组与另一木工小组发生争执,两个小组的工人都认为工地上的木方材料归自己小组所用,一时间言语不和,双方产生了肢体冲突,王某在冲突中被人打伤眼睛,伤情后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因找不到与王某打架的人,王某遂要求支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而支某认为,王某受伤是与他人打架所致,与雇佣活动没有关系,而且其已经为王某垫付了治疗期间的医药费近两万元,其余损失应当由与其打架的人赔偿。双方协商不成,王某遂将支某诉至港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支某受伤是由于案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但原告与他人产生争执的原因是在工作过程中争抢木方材料,其目的是为了完成木工工程。该工程系支某所承包,故王某与案外人争抢木方材料的行为与雇佣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支某没有能合理安排生产材料,管理好生产秩序,没有尽到相应的组织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案外人对王某身体造成的损害,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案外人也是支某的雇员,其争抢木方材料的行为也与雇佣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亦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支某作为案外人的雇主,对案外人的伤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案外人追偿。

    综合上述意见,港闸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及事故的起因,依法作出判决,王某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支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支某还需支付王某46000元。一审判决后,支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由支某赔偿王某42000元,这起工人工作期间打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终得到化解。(肖红波 戴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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