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发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频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给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为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发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让人民群众清楚法院处理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动态,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类型,了解常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手法,提高群众防患意识,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生。自2013年至今,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7件,仅2016年就受理10件,已审结4件,判处犯罪分子4人。

    案例一: 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经营投资、资金周转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条件,向多人多次借款人民币共计46万元,后归还人民币4.8万元,并以实物抵偿部分债务,余款未归还。被告人许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被抓获归案。

    【审判】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判处: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许某某退赔非法吸收的资金,返还本案相应被害人。

    【点评】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吸存对象中有部分系亲戚、朋友关系,但被告人许某某与非法吸存对象之间不属关系紧密的亲属或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紧密联系的特定对象(如明确的合伙人等),其主观明知集资信息已向社会公众扩散,并已为多数人知悉,未有效控制或在融资过程中未对特定对象明示借款的特定性及不宜扩散,而是为了融资予以放任,该部分事实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性特征,应计入犯罪数额。

    案例二:被告人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偿还银行贷款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多次向他人借款共计人民币654万元,后偿还本金共计人民币33万元,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130.8万元,另有部分被害人从被告人马某处取得财物并折抵部分本金,余款至今未偿还完毕。被告人马某于2014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判】被告人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判处:一、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非法吸收的资金,返还本案相应被害人。

    【点评】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曾以实物抵偿部分债务,且实物价值较高,如该实物现实存在且具备司法鉴定条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对实物价值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结论抵扣还款数额。如实物已经灭失,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无法确定实物价值,从而无法确定抵债数额的,在量刑时应酌予考虑。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用以抵债的轿车等财产系因被害人非法处置等原因导致灭失,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马某酌情增加从轻幅度。

    案例三: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息分别向多人借款合计人民币590余万元,后归还98.56万元。被告人朱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审判】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判处: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吸收的资金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点评】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部分犯罪事实已经过民事诉讼,但对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应作为犯罪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侦查、起诉、审理阶段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均以对金融秩序客体的法益保护作为出发点,并以此作为对待刑民交叉问题的基础。不论民事诉讼进行至何阶段,只要民事查明事实和涉案财产涉及调查行为人犯罪事实,且该事实发生在犯罪期间内的,应从刑事责任角度审查处理。本案中已经过民事诉讼的部分事实,亦不例外。

    案例四: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因做生意需要,以高息向多人借款,后被告人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刷取信用卡、现金交付等方式从被害人处共计获得资金人民币89728462.63元,用于投资物流生意和支付借款本息。后被告人王某先后通过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向被害人返还本息共计人民币84772405.8元。被告人王楠于2015年6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审判】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判处: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的资金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点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从出资人处非法重复吸存,并将重复吸存资金用于重复投资,每完成一次非法吸存即是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行为,是又一次的融资活动,该重复吸存行为应当在认定犯罪数额时累计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以投资人的损失为构成要件,侵犯客体为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故虽被告人王某对一个投资人一次吸收存款的行为和重复吸收存款的行为对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可能不产生实质影响,但是对金融秩序的破坏的持久性、整体性方面明显不同,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

    案例五: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宿迁市某担保有限公司过程中,以某担保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先后向他人借款共计人民币706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后归还人民币约190.9万元,并用部分酒抵偿债务。2008年6月份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以高息向他人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27.1万元,将借款用于经营活动、归还利息,后归还人民币约90.42万元,余款至今尚未归还。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12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宿迁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被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审判】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宿迁市某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违反规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某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的资金已有部分退还集资参与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判处: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因个人非法吸收的资金予以追缴,发还相应被害人。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二审侦查机关提供部分新证据,导致原判认定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数额事实部分发生变化,于2015年12月2日予以改判: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上诉人陈某某因个人非法吸收的资金予以追缴,发还相应集资参与人。

    【点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的部分非法吸存行为系以宿迁市某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以宿迁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向他人高息借款,并将该借款主要用于某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运作,该情形系宿迁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在单位为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符合单位犯罪特征的行为,应认定宿迁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属单位犯罪。因宿迁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而不再追诉,但对单位主管人员应继续审理,并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陈某某还存在部分以个人名义非法吸存行为,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其个人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基于不同责任追究依据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陈某某综合予以考量。(苏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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