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兰(化名)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并随后就此案召开案情通报会。通报会由该院顾雪红副院长主持,刑事审判庭姜燕庭长通报该案的相关情况。
被告人王兰系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其丈夫丁某自2011年起,多次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尽力调解和好或动员丁某撤诉,试图挽回双方濒临破裂的婚姻关系。2015年丁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海安县人民法院墩头法庭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确定于2015年11月16日上午9时开庭。开庭当天,被告人王兰来到墩头法庭,等待开庭时她用事先准备好的刨刀在厕所内割腕自杀未遂,然后又来到办公室外椅子上,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衣服欲自焚,被墩头法庭保安李某发现并制止,被告人王兰遂与李某发生纠缠,墩头法庭庭长毛某到场向被告人王兰表明身份后对其行为进行制止,王兰持刨刀将毛某头部刺伤。
经海安县公安局鉴定,毛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兰罹患脑外伤后综合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因被告人王兰实施妨害公务的场所在墩头法庭,按照法律规定,海安法院必须回避。所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8日对王兰批准逮捕后,该案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向如皋法院提起公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如皋法院管辖。
2016年5月24日上午,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南通电视台、如皋市委新闻网对庭审进行直播。6月20日上午,如皋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通报会上,姜燕庭长围绕“本案的管辖、刑法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规定、被告人王兰的行为性质、本案的社会意义”四个方面,通报了本案的相关情况,并结合案情阐释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他提醒每位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司法秩序,尊重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理性接受司法裁判结果,共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江南时报、如皋日报、如皋电视台、如皋市委新闻网、网友之家、如皋老乡会等媒体对通报会进行了现场直播和采访报道。如皋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网站进行了同步报道。(丁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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