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少缴税款,南通某设备公司财物负责人黄某经乔某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8.5%的开票费从山东一家机械物资公司李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2.3万余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两被告公司罚金4万元,被告黄某、乔某、李某被判处9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1年。
80后的黄某与丈夫朱某共同创业,夫妻二人在通州创办了一家设备公司,朱某负责经营,黄某负责财务。2015年7月的一天,黄某来到乔某所在的五金店购买配件,说起当月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不够抵扣,黄某便让乔某帮忙虚开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来抵扣税款,乔某提出要收取票面金额8.5%的开票费,黄某随即答应。于是,乔某联系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山东聊城某机械物资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并答应支付票面金额7.5%的费用给李某。没过几天,乔某便让黄某到店里拿发票,黄某当场支付了8.5%的开票费,乔某扣下1%的“介绍费”后,将余下的钱款支付给了李某。同年8月,黄某又以同样的方式通过乔某找李某虚开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南通这家设备公司用两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款2.3万余元。乔某从中收取开票费1628元,李某收取12100元。
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但逃税行为最终还是被税务部门发现。2016年3月10日,黄某、乔某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传唤到案。3月14日,李某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南通某设备公司补缴了增值税2.3万余元,并被税务部门处以一倍罚款。乔某、李某也分别退出非法所得。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作为直接负责的财务主管人员,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而乔某明知两被告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交易,却从中介绍,亦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官提醒广大企业主,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为了少缴税款,不讲诚信甚至触犯法律,到头来终将得不偿失,唯有诚信守法才是经商之道。(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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