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次接停工通知不理睬 五旬男非法采矿被刑拘
图为被警方查封的非法采矿设备
擅自开山采石销售牟利,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两次接到国土部门停工通知书后仍不予理睬。近日,连云警方将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徐某抓获。
今年5月,连云警方接到市国土资源局移交的线索,有人在连云区云山街道境内山上塘口非法采矿。接报后,连云警方迅速抽调治安大队、陶庵派出所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开展侦查。
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办案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男,50岁,连云区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巨大,已经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7月5日,办案民警通过深入侦查,在连云区将徐某抓获,并依法查封了非法采矿设备。
经审查,2015年7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未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擅自对山体进行开采,并对外销售石料。市国土资源局两次下发停工通知书,但当事人不予理睬,继续开采。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鉴定结论,至2015年11月份,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已达37万余元。
据了解,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已被连云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张新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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